河南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民初1211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河南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诸葛村23组,
法定代表人:王辉。
原告***诉被告河南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原告***未预交。
审判员 金 珂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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