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财保12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7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申请人:河南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23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3881.92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881.9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95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金 珂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