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融安行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融安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融安县商务中心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广西润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潭中路17号华信国际B座6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融安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广西润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融安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融安监管罚(20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现广西润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给付10万元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融安行执字第1号案执行完毕。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