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翊宏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5民初2513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吉如,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四季新城30#幢1305室。
法定代表人:颜文斌,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5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詹苏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陈越
书记员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