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2390号
申请人:广州名旭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源大道188号B栋3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1008505L。
法定代表人:**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4051号金威大厦18层01、02、1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565460。
负责人:陈志粦。
被申请人:佛山市荃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禅港东路71号****花园7座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23196087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建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爱辉路201号3幢5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74769875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名旭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荃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建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604民初13375号】,申请人广州名旭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荃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建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580.09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名旭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荃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建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580.09元以冻结,或冻结、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