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富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6民初1090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富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绣庄村先锋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GLEU26。
法定代表人:*吉祥,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富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