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唯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唯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091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唯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倪俭,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唯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扬州市仲裁委(2015)扬仲裁字第09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唯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查封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全自动流水线一条及PVL2235C全自动层压机9台,并进行了司法拍卖,均已流拍。查封了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土地,因系轮候查封且设有抵押,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唯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扬州市仲裁委(2015)扬仲裁字第09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唯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毕维明
审判员殷正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