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唯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唯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扬州日月星教育培训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003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唯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倪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员工。
被执行人扬州***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在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唯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诚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教育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扬邗民初字第3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学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唯诚公司租金54250元;***学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唯诚公司水费2834.59元、电费1018元、物业管理费2000元,合计5852.59元;案件受理费11576元,依法减半收取5788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6808元,由***学校负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唯诚公司,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财产进行了查询,除直接扣划了***学校银行存款36169.89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学校已不存在。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中将扣划到款项扣除执行费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35727.89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扬邗民初字第3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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