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唯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8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125号
申请人江苏唯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维扬路106-1号。
法定代表人倪俭,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威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江苏唯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5)扬仲裁字第099号裁决书一案,被申请人天威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未对上述裁决书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上述裁决书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江苏唯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请求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5)扬仲裁字第099号裁决书的申请应予准许。
审判长于毅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