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钧盛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82民初1362号
原告:熊某某,女。
被告:席某某,男。
被告:陕西钧盛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556989811U。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席某某、陕西钧盛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00元,减半收取51500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高敏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梦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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