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3181号之二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山区冶金大道61号-B-6864室。
法定代表人:叶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函,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力天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人汇和科技园(华中智谷)项目一期工程第E4幢9层4号房-2。
法定代表人:李爽,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力天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45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四美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代 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