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力天生态景观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湖北力天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1931号之一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山区冶金大道61号-B-6864室。
法定代表人:叶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函,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力天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人汇和科技园(华中智谷)项目一期工程第E4幢9层4号房-2。
法定代表人:李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焱,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力天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鄂0191民初19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湖北力天生态景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2022年3月29日,原告********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26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46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广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