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力天生态景观有限公司

湖北路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力天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2017号之一
原告:湖北路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吉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露,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力天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爽。
原告湖北路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力天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湖北路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2)鄂0191民初201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湖北力天生态景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2022年3月29日,原告湖北路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路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路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0元、保全费1100元,合计2410元,由原告湖北路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广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