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2017号
申请人:湖北路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吉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露,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力天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人汇和科技园(华中智谷)项目一期工程第E4幢9层4号房-2。
法定代表人:李爽。
申请人湖北路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力天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申请人湖北路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力天生态景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为此,申请人湖北路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299420104320220000162)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路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力天生态景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00元,由申请人湖北路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广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