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力天生态景观有限公司

湖北路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力天生态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201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路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吉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露,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力天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人汇和科技园(华中智谷)项目一期工程第E4幢9层4号房-2。
法定代表人:李爽。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路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力天生态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申请人湖北路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2)鄂0191民初201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力天生态景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2022年3月29日,申请人湖北路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力天生态景观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路城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力天生态景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广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