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11008号
原告:***世中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号激光工程设计总部二期研发楼06幢06**15层5号T990(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力天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人汇和科技园(***谷)项目一期工程第E4幢9层4号房-2。
本院受理原告***世中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力天生态景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2023年1月12日本院向原告***世中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世中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纳案件受理费或申请案件受理费予以减交、缓交、免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世中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