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冶钢结构有限公司

广西华冶钢结构有限公司、天津放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执158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扶绥县渠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067409097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放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青区精武镇牛驼子村南(**钢管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53441762E。 法定代表人:平丰。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冶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放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的(2021)桂0122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天津放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冶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放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赔偿曲臂车租金损失44400元,返还垫付工人工资2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676元(已退)、执行费249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天津放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车辆、银行、工商、房地产等方面进行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天津放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天津放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天津放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且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冶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天津放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冶钢结构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