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022执173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3月18日出生,河北省定州书刑人。
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茂,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的(2021)甘10民终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由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医疗费、治疗费和误工费等共计190398.2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76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清案件款195442.22元。
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10民终39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民终3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