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2民初1470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月1日出生,黑龙江省安庆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理,环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路三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敬向琼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