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延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2民初1470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月1日出生,黑龙江省安庆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理,环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路三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敬向琼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