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民初4502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定远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幸福东路定远县教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5MB0W52168G。
法定代表人:王光明。
被告:安徽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667934936M。
法定代表人:张立军。
原告***与被告定远县教育体育局、安徽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正芬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黄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