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民终10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凤阳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政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6003220535X。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66793493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凤阳县教育体育局、安徽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6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60元,减半收取493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