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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122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工业新区,组织机构代码6679349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10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应在2016年5月10日前付给申请人欠款40000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上述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2民初第10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