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3696号
原告:长沙太空金路桥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邦***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龙福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太空金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龙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长沙太空金路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太空金路桥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计379元,由原告长沙太空金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时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