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仕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终39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金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NR2FY8C。

法定代表人:闫昊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安徽义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4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磊

审判员  姚强

审判员  赵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崔玉凤

书记员朱晶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