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终39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金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NR2FY8C。
法定代表人:闫昊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安徽义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4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磊
审判员 姚强
审判员 赵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崔玉凤
书记员朱晶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