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先达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先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24198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苏成锦。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智军,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锦年,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先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茂林。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72.56元、财产保全费2199元,合计5371.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柱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岑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