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先达建设有限公司

***与广东先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6642号
原告:***,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1************415。
被告:广东先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745G98。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先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