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先达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先达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6民初15490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先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头上陂头路13号2幢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745G98。 法定代表人:**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与被告广东先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先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先达公司、***立即向***支付劳务费用16112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LPR计算到支付完毕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先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因先达公司中标承接了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村五帽闸涌节制闸(站)工程施工,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2月27日期间,***联系到***,聘请***进行挖掘机施工,由***提供其自有挖掘机进行清烂泥、返泥、挖树头等工作。***提供劳务完成后,经统计费用为16112元,***在工时单上进行签字确认,但经***多次催促后,先达公司、***仍拒不支付任何费用。据此,***提起诉讼。 诉讼中,***曾一并起诉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被告,后来对其已申请撤回起诉。 被告先达公司辩称:本案项目不是对***与先达公司对接,先达公司只愿意承担先达公司承担的金额,其他费用需要***向其他人追偿。 被告***辩称:***与先达公司没关系,案涉工地也与***无关,是案外人**叫***帮**找挖掘机干活,***是帮**干活的。 本院认为,本案是***作为承揽人使用自带挖掘机等设备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程任务,故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提供了多份《挖掘机施工工时单》,大部分均有***在负责人处签字确认,还有提供***与***的微信沟通记录,反映全部承揽报酬共计16112元,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产生证明力,本院予以采纳确认,能证明案涉承揽工程是由***负责并向***下单,而且还有两人的微信沟通来往,即案涉承揽工程是由***与***对接的,双方因此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而且全部承揽报酬共计16112元,现***起诉请求***支付该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认为其也是帮其他人干活,不应由其承担责任的意见,因***没有对此提供相应证据推翻***的证据,属于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先达公司,虽然其是总包案涉工程,但***是由中间的分包人找来承揽施工的,即先达公司与***之间没有形成直接的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再对上一层而向先达公司主张承担本案责任。***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款项,***仍不支付,故***应从起诉之日即2023年5月6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承揽报酬16112元,并从2023年5月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6112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8元,减半收取计10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