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屹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闸公路******>
法定代表人:窦祖兵,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圳塬压缩机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1263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海圳塬压缩机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合同约定了空调的安装地址,该地即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判令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因该约定属约定不明,应认定为无效,故按法律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为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公路******,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盛 萍
审判员 侯晓燕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