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7574号之一
原告:上海屹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窦祖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孚孺,董事长。
原告上海屹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2021年5月12日,上海屹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屹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屹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876元,由上海屹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霄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润青
书 记 员 万冯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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