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屹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屹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75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屹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窦祖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孚孺,董事长。
原告上海屹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沪0104民初75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1,30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后该案以撤诉方式结案。现上海屹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上海屹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1,305元或其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和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霄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润青
书 记 员 万冯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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