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6873号
原告:广东不二家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远路8号51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J7ME6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真,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新竹路7号2栋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5023274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不二家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不二家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轩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