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971民初13037号
原告:东莞市麻涌中振建筑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观庆,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麻涌中振建筑工程部诉被告广东宏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麻涌中振建筑工程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716.54元,由原告东莞市麻涌中振建筑工程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