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428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长子县银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灵石县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428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子县银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灵石县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信息、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依法将灵石县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晋0428执3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瑞安
人民陪审员 许 峰
人民陪审员 宋 楠
书 记 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