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民终18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29日,现住山西省灵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强,山西良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灵石县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石县翠峰镇张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建全,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西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荣军北街臻观苑小区10幢2单元1203室。
法定代表人:白雪峰,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灵石县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西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21)晋0729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晓明
审判员 韩 敏
审判员 段梦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商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