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灵石县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9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灵石县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灵石县翠峰镇张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建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鹏,男,1994年11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系申请人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翠峰镇人,现住灵石县。
本院在执行灵石县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的(2021)晋07民终183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249980元及利息。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的冻结期限届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孟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