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28民初606号
原告:长治市方大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8573398466J。
法定代表人:连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某,南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灵石县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9399914663R。
法定代表人:赵某,职务:经理
原告长治市方大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灵石县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长治市方大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治市方大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裴琦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牛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