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3执2043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贵州亚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兴盛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MA6DLOTN74。
被执行人:华冶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UNQH3G,住所地贵安新区白马大道碧桂园贵安1号(B)1-9-7。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华冶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华冶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5177××××84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618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孟贤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