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9586号
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夏云镇夏新标砖厂,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镇阿腰村白岩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094491428K。
投资人:越洪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贵州贵安新区马场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礼国,贵州贵安新区马场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华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百马大道碧桂园贵安1号(B)1-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UNQH3G。
法定代表人:刘飞。
被告:贵州安顺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黎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067702402L。
法定代表人:赵士芬。
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夏云镇夏新标砖厂诉被告华冶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安顺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未在《诉讼费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夏云镇夏新标砖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玉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