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3执2437号
申请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顺市平坝区天马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26766087146U。
法定代表人:黄恒乾,男,系安顺市平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被执行人:华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安新区白马大道碧桂园贵安1号(B)1—9—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UNQH3G。
法定代表人:刘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华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的(2021)黔0403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20000元。
案件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但本院系轮候查封。无证券、保险、车辆等信息。本院已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3、本院依法调取被执行人在贵州贵安新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告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案件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403执24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志惠
审判员 申 磊
审判员 吴玉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