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七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七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亳州市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财保11号
申请人:江苏七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葛楼村。
法定代表人:马计划,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亳州市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岳坊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
申请人江苏七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亳州市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管桁架钢结构加工安装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于2021年4月1日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亳州市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马计划以其所有位于淮海西路小康人家三期5#-1-302(徐房权证泉山字第××号,建筑面积120.33平方米)房屋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被申请人亳州市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以及保全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经向申请人释明,江苏七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苏七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