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七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七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市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执174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七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312593903095F,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马计划。
被执行人:亳州市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岳坊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徐洪朋。
被执行人:徐洪朋,男,汉族,1979年6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兖州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七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亳州市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徐洪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并对其银行卡存款进行了冻结,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徐州仲裁委员会(2021)徐仲字第037号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炜
审判员 李 鹏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