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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七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九江市喧田文化传播游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12民初8595号
原告:徐州七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计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喧田文化传播游侠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七子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市喧田文化传播游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七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七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许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