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31民初206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凉山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海河东路海河天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上水青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7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凉山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上水青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后,同年9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2.00元,减半收取3101.00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家庭经济困难,本院予以免缴。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基
人民陪审员 ***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阿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