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283执24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的(2022)苏1283民初5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人民币517143.31元及利息(自2022年6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8972元,减半收取448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诉讼费8972元,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8972元,被执行人应负担之诉讼费4486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3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23年6月6日到庭接受执行谈话称:***只有户籍地的集体土地以及08年的晋A×××**汽车,车辆已无价值;没有债权;应该人在山西,在外面做木工的,近几年经常生病住院,没有什么收入;目前困难,只能慢慢履行。 二、2023年5月22日、7月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轮候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3年5月24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有位于泰兴市××桥镇××组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苏(2022)泰兴市不动产权第XXX号),该房屋因系集体土地,暂无法处置。本院已于2023年5月30日轮候查封该房屋,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被执行人有东风标致牌(车牌号:晋A×××**,注册日期:2008年3月)汽车,现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于2023年6月19日轮候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被执行人无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 三、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关联案件,本院在(2023)苏1283执1585号案件中于2023年4月20日至被执行人***的户籍地泰兴市××桥镇××组71号进行现场调查,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村委会工作人员陈述:***原先是做木工的,长期在外,应该是在山西。 四、2023年7月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3年7月17日,本院通过电话和发送短信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但余额不足;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泰兴市××桥镇××组的房产,但该房产系集体土地,暂无法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晋A×××**车辆,但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283民初5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孙 玮 审 判 员  张 展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昀 书 记 员  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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