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山东建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山东弘大饲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林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洪祥,男,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昌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邵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饲料有限公司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9日立案。现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诸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志军

审判员  王 志

审判员  王树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