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林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洪祥,男,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昌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邵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饲料有限公司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9日立案。现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诸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志军
审判员 王 志
审判员 王树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