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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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3民初727号
原告:***履坦镇国良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履坦镇履二村梅川路42-8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桃溪镇***江山内江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履坦镇国良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履坦镇国良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5月2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履坦镇国良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履坦镇国良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履坦镇国良建材经营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