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重庆银福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酷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6执保1803号
申请人重庆银福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64-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71793790K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酷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花园A3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8465748XH
法定代表人*荣华,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银福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酷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银福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酷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根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7)渝0106民初13178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重庆酷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重庆银福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翼
告知: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间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间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和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间为三年,从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在期限届满七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