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03民初488号之一 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张八岭镇岭东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3227389488。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彩虹路222号创新广场A座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48935F。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作出(2024)皖1103民初4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6万元或查封其它等额财产。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6万元的冻结和其它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