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802民初6817号
原告:***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328046****。
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彩虹路222号创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48****。
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盾建材公司)诉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朗盾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四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朗盾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的货款284442.32元及违约金暂计25032元(截至2023年10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自2023年10月21日起以284442.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0000元、保全保险费损失650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说明一下,到2023年10月20日的违约金25032元,提交了明细。当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保全保险费650元变更为760元。
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0日,朗盾建材公司与四建公司(曾用名安徽新基建有限公司)签订《预拌砂浆采购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干混砂浆,约定单价根据供货当月**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所对应的价格下浮28.5%。合同签订后,朗盾建材公司向四建公司供货。2021年5月份供货138.1吨,货款52778.46元;6月份供货338.74吨,货款128568.78元;7月份供货605吨,货款229954.16元;8月份供货958.24吨,货款363699.99元;9月份供货1033.86吨,货款392401.56元;10月份供货1030.62吨,货款391171.82元;11月份供货335.66吨,货款127399.75元。以上合计供货4441.08吨,货款1685974.52元,但四建公司仅在2021年9月份支付20万元。
***建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3月7日,朗盾建材公司与四建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2022年3月31日支付货款50万元,剩余款项985974.52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付清。诉讼费9087元由四建公司承担,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并约定四建公司继续从朗盾建材公司处采购干混砂浆,并对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2022年3月9日,朗盾建材公司申请撤诉。2022年5月1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985974.52元于2022年6月3日前付清,并约定2022年3月7日以后供货价格按照**住建委信息价下浮18%计算;并将协议书第5条变更为“剩余尾款于2022年8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如2022年8月15日以后仍然供货的,甲方于次月20日前付清上个月全部货款”。自2022年4月8日起,朗盾建材公司继续向四建公司供货。2023年2月16日,朗盾建材公司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10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四建公司支付朗盾建材公司2022年4月起至2022年11月期间的货款欠款3169633.2元。2022年12月起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四建公司从朗盾建材公司处购买货物284442.32元(2022年2月16日起诉时,该期间的对账单尚未形成)至今未支付。
四建公司辩称,对朗盾建材公司主张的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份这四个月的供货产生的货款无异议,但只与朗盾建材公司之间的合同签订是一期的,对利息的计算有异议。对朗盾建材公司主张从次月的20日就要全额利息,不同意给付。对于朗盾建材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不同意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仅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的,不影响对证据的认定。朗盾建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建公司的企业信息、(2021)皖0191民初8919号民事裁定书、补充协议、民事判决书、对账单4份、委托代理合同书、律师费转账回单、保函及保全保险费转账回单。四建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佐卷。四建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朗盾建材公司提交的《预拌砂浆采购合同》、协议书一份,拟证明四建公司从朗盾建材公司采购砂浆的事实。因四建公司欠款,朗盾建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达成协议***建材公司撤诉。双方对之前的欠款约定了给付期限及违约责任。如继续供货,又约定了付款的节点及违约责任、管辖法院、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四建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合同有异议,朗盾建材公司提交的是一期合同,对账单是二期的,对利息的计算有异议。经审查,2021年5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朗盾建材公司向四建公司供应预拌砂浆,并签订合同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2022年3月7日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2021年12月31日的所欠的货款达成付款及支付违约金的意见,并对后期如继续供应预拌砂浆达成的价格、付款方式等约定,对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5月20日,原安徽新基建有限公司(甲方)与朗盾建材公司(乙方)签订《预拌砂浆采购合同》。约定原安徽新基建有限公司因**新港D3西地块施工工程***建材公司采购预拌砂浆。双方对采购混凝土的规格型号及单价进行了约定。后因原安徽新基建有限公司未按约定付款,朗盾建材公司向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诉讼期间,双方于2022年3月7日签订协议。协议第4条约定:“甲方继续从乙方处采购干混砂浆,价格按元《预拌砂浆采购合同》执行,工程名称:**新港D3西地块。”。第6条约定:“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足额支付乙方货款的,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供应各种干混砂浆,......同时甲方应当以应付款为基数,自每笔货款逾期之日(按照合同约定尚未到期的,自甲方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次日视为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违约金无上限。”。第9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律师费、担保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协议签订后,朗盾建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撤回起诉。2022年3月30日,原安徽新基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0元。
2022年5月11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第2条约定:“将协议书第4条价格按原《预拌砂浆采购合同》执行变更为2022年3月7日后供货价格均按照**住建委信息价下浮18%计算。”。第3条约定:“将协议书第5条变更为“剩余尾款于2022年8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如2022年8月15日以后仍然供货的,甲方于次月20日前付清上个月全部货款;甲方连续30日未订货的,视为供应结束。”。第4条约定:“《协议书》的其他条款不变。”。2022年4月8日,朗盾建材公司继续向原安徽新基建有限公司供应预拌砂浆。对于2022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货款,朗盾建材公司已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23)皖1802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支持朗盾建材公司主张的货款等合理的诉讼请求。原安徽新基建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市中级人民作出(2023)皖18民终1469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的判决。
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朗盾建材公司又继续向原安徽新基建有限公司供应预拌砂浆。2022年12月份供应价值99022.77元的砂浆。2023年1月份供应价值12290.72元的砂浆。2023年2月份供应价值148397.4元的砂浆。2023年3月份供应价值24731.43元的砂浆。
2023年8月6日,原安徽新基建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中,朗盾建材公司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诉讼中,朗盾建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制作(2023)皖1802民初681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以309474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朗盾建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76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涉案的《预拌砂浆采购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诉讼中,四建公司对朗盾建材公司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供应价值合计为284442.32元的预拌砂浆的事实无异议,对朗盾建材公司主张四建公司支付货款284442.32元,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利息的主张。2022年5月11日,朗盾建材公司与四建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中第3、4条明确约定了,如2022年8月15日以后仍然供货的,四建公司于次月20日前付清上个月的全部货款。对朗盾建材公司主张2022年12月份的货款99022.77元自2023年1月21日起计算,2023年1月份的货款12290.72元自2023年2月21日起计算,2023年2月份的货款148397.4元自2023年3月21日起计算,2023年3月份的货款24731.43元自2023年4月21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朗盾建材公司主张四建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及保全保险费760元,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84442.32元及违约金(2022年12月份的货款99022.77元自2023年1月21日起计算,2023年1月份的货款12290.72元自2023年2月21日起计算,2023年2月份的货款148397.4元自2023年3月21日起计算,2023年3月份的货款24731.43元自2023年4月21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保全保险费760元,共计1076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51元,保全费2067元,合计5118元,由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