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282民初1138号 原告:安徽省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东城人民东城7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TTXXPX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安徽新基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彩虹路222号创新广场A座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48935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界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徽省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7元、财产保全费1584元,由原告安徽省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涛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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